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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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0123-0100-2010-00005 |
| 生成日期: |
201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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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莆田市卫生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年检 2009年度 事业单位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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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莆卫办[2010]3号 |
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莆委编[2009]109号)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为确保市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年检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8日至1月22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年检的,由举办单位于2010年3月31日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申请延期年检的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年检范围
凡2009年6月30日前已按照《条例》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三、年检内容
2009年度事业单位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五)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年检说明
(一)市直宣传系统(含卫生)年检时间只有5天,时间紧靠、任务重,请各单位务必抓紧时间,按照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于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合格专用标识,证书有效期限延续至2011年3月31日。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整改的书面报告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可视为年检合格;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效的,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公告其法人证书失效,并将收缴其法人证书。
(三)对未按期办理年检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同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章的处罚。
附件: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须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