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办〔2008〕131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
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闽人〔2008〕薪函字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干部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各乡镇、区直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及下属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全体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保证干部、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A、B岗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提高认识,自觉贯彻。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休假制度。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本区各级工作人员请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应休未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报批程序如下:区主要领导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区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科级干部报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可直接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一般干部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报区人事局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呈报审批时应随带《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见附件1)以及《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领导签署表》(见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人事局反映。
附件:1、《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
2、《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领导签署表》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闽人〔2008〕薪函字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工)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不少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经厅领导同意,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从达到《通知》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也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四、年休假分段安排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六、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
七、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计算
根据《通知》规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5%的比例包括应休假天数全部未休的人数,也包括休部分应休假天数的人数。
八、新录聘用或调入工作人员的休假计算
当年各单位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
九、驻外等人员的休假
对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管理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休假计划的落实。
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管理统筹。
十、当年退休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人员可不列入领取未休假报酬的人数比例内计算。其日工资收入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机关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当年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
十一、当年死亡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部分人员可不列入领取未休假报酬的人数比例内计算。其日工资收入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全年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机关当年死亡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事业单位当年死亡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
十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确定
根据《通知》精神,各设区市及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汇总,报单位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确定。
市、县、区各单位依据上述原则确定。
十三、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报批材料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报批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时,需随带《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附件1)以及领导签署意见情况交工资部门存档。
各单位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批时,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注明“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项目。
本解答所附《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附件2)为参考样式,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修改,填写情况应妥善留存备查。
十四、其他
本解答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