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2005〕190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1月2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区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予以检查通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区领导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莆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中共秀屿区委的领导下,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建设米、湄洲湾港口城市和构建和谐秀屿为总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四、区政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各部门要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七、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八、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九、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
十一、区长在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工作。
十二、各局局长实行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行政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区政府及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区委决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或区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委员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及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八、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律法主体公告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二十九、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机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和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示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的监督,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定期向区政协通报工作,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除需要保密的公文外,应及时公布,理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行为实施的监督。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和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区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和区内外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并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长、副区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区长委托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二、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长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前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中办公室主任核查,报区长审定。
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区政府下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或下级政府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区审核,报送区长审批。
四十八、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签署。
四十九、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区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区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区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并报送区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区审核后,送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十、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区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区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区长、副区长批示办理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区政府有关领民签发;系区领导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管主管部门处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头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作风纪律
五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三、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工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同,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公正廉洁,克已奉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同,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区长离莆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区长请假、获准后出行;离莆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向分管副区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政、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