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责令关闭莆田市涵江区福利纸品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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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100-2500-2009-00170 |
| 生成日期: |
2009-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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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关于依法责令关闭莆田市涵江区福利纸品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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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政综〔2009〕240号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责令关闭莆田市涵江区福利纸品厂的通知
涵政综〔2009〕240号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责令关闭莆田市涵江区福利纸品厂的通知
莆田市涵江区福利纸品厂:
你公司从事再生瓦楞纸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的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为有效控制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福建省环保局关于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通知》(闽环保控[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拟作如下决定:
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超过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治理无望,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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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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