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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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5111-0303-2009-00028 |
| 生成日期: |
200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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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秀屿区司法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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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莆秀司[2009]17号 |
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司法所:
今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二十周年。为更好地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彰显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司法部基层司、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和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条例》颁布20周年之际,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咨询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活动。现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以纪念《条例》发布实施20周年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优势,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通过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预防和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通过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展示新时期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新风貌。
二、专项活动的时间安排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全国统一安排在2009年6月17日进行。
三、专项活动的组织
专项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司法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实际,制订、部署本地区活动的方案,组织、指挥、协调专项活动的开展,总结活动情况。
四、专项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专项活动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解答法律咨询、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主要形式,或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
(二)专项活动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一要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咨询活动。各司法所要统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上街头,在乡镇人口密集以及人员流动量大的地区开设宣传咨询站点,结合当地矛盾纠纷的特点、趋势,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典型案例、组织人民调解文艺节目演出、现场解答咨询、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调解纠纷。二要出一期人民调解宣传专栏。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里的法制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出一期人民调解宣传专刊。三要发挥宣传标语的作用,在人口密集或人流量大的地方悬挂人民调解宣传标语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四要组织一场人民调解现场调处活动,做到寓宣传教育于调解过程中,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片。五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作用的宣传活动,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及时采访报道。
(三)各地对这次活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要尽早准备,提前安排,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发动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专项活动。要制订详细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的成功与安全。
(四)要积极争取重视、支持,注重实际效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要以专项活动为契机,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并为迎接《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出台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单位开展专项活动的情况总结,请于6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