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了《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保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www.ptxy.gov.cn)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局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我局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保护执法和督查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我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局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①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②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③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④ 我区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具体信息目录在我局网站上公布(网址为:www.ptxy.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我局网站(网址为www.ptxy.gov.cn),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环保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保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中“环境保护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环保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环保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环保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环保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环保信息。
(一)环保局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4-5851560
传真号码:0594-5855567
电子邮箱:ptlzp318@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政府大楼318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环保信息公开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环境保护局网页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环境保护网页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依申请获取环保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环保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环保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环保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