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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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政府编办行政执法依据   索引号: PT00217-0800-2008-00001
生成日期: 2008-01-03   主办单位: 莆田市委编办
内容概述/关键字: 执法依据   备注/文号:

莆田市政府编办行政执法依据

市政府编办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律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莆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3项)

1、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消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1、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行政确认(共1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共4项)

1、事业单位法人备案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公告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印章备案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执法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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