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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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0217-0200-2004-00002 |
| 生成日期: |
200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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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市委办市政府办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机构编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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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莆委办[2004]34号 |
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党政机构改革成果,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 7号 )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3]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方式的改进,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执行,不得失责或超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今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编委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坚持采用“建一撤一、增一减一”的办法,解决要求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问题(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文规定要求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除外)。如果财力许可,也要对财政核拨和拨补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增量控制,年初按上年市、县、区本级可用财力同口径增长额的百万分之一(即可用财力每增加100 万,可增编1名)确定本年度增编控制总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增量编制使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防机构编制膨胀。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
各级机关单位,凡满编和超编的单位,一律不准调进人员;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的,所需人员一般先从机关现有人员中调 剂解决或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事业单位进人要严格控制,按 计划调入,单位缺编 10 名以上的每年增加人员控制在20%以内, 把有限的编制用在急需调入的人员上,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打下 坚实的基础。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备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 进行。
二、严格审批程序 , 确保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凡属党政 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一律实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保证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杜绝政出多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 确需对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以及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要坚决执行核编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进,均应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配、工资、经费、社保和医保等相关手续。要坚决杜绝“编外列编”和其他形式的“编外帐”。
三、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适应建立 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
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今后,对超编调进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所需人员工资和公 用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理,财政预算不予安排。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牌子、增加编制、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报 告。纪检、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 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政策、法 规和纪律的行为,以及对利用资金、物资、项目审批、评选先进
等手段干预下级机构编制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