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农办 [2008]39号
关于转发《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
现将《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划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市库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县级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
第三条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的类型
第八条 规划包括资金直补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和预备项目规划。
第九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原迁移民编制资金直补规划。资金直补规划内容包括直补对象的确定,资金发放的程序、方式、标准、年限和时间等。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移民开发局和农信联社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在册新增移民人口编制项目扶持规划。项目扶持规划包括项目扶持到户规划和项目扶持到村规划两种类型。其中扶持到户项目补助资金应委托农村信用社通过“一折通”方式代为发放到人,具体管理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预备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供水、交通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
第四章 规划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规划中扶持到村项目和预备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对于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已列入经批准的所在村(居)《村镇总体规划》,该《村镇总体规划》可相当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五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按项目类型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以乡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期报批制度,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管理机构。
(六)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实施承诺制和工程质量通报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操作的方式方法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项目监理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项目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参照行业规范进行项目监理。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承诺制,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对项目实施的真事性负责,保证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依法顺利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原则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第十九条(二)、(三)款执行,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抽查复验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复验。
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2)项目招标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标;(3)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4)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5)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6)项目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2)项目自验情况报告。自验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4)项目监理情况报告。(5)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6)工程项目预算书、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中介机构的决算审核报告。(7)年度计划审批项目通告材料和照片,项目施工前后及隐蔽工程施工的照片资料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9)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五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自下而上编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年度计划编制并报市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后的下一年度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移民开发局的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和移民开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发放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市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扶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完善后扶规划项目实施举报管理及办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对规划实施中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批准规划、未编制规划向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编制规划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的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莆田市人民政府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资金发放档案、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莆田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