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在文化市场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的通知   索引号: PT00122-0203-2006-00011
生成日期: 2006-07-27   主办单位: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三大纪律 八条严禁   备注/文号: 莆市文[2006]158号

关于在文化市场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的通知

 

 

 

 

 

莆市文[2006]158

 

关于在市文化稽查队

实行“三大纪律  八条严禁”的通知

 

各县区文体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经研究决定,自200681日起在市文化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制度。

“三大纪律”即: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一切稽查按程序。

三、一切执法要秉公。

“八条严禁”即:

一、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向经营者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

二、严禁在家中接待经营者办理公务。

三、严禁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玩牌活动。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在稽查时,不得参与娱乐活动,不准喝酒。

六、严禁向经营者报销票据,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以要求优待为目的,向经营者出示稽查证或表露自己身份。

七、严禁为违法单位或个人说情,不准以任何方式妨碍下级文化管理部门公正执法。

八、严禁擅自行动,执行稽查或对场所立项审核时,必须两人以上同往。

请市文化稽查队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贯彻实行。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文化厅、市委林副书记、陈部长、市政府张副市长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