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在文化市场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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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0122-0203-2006-00011 |
| 生成日期: |
2006-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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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莆田市文广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三大纪律 八条严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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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莆市文[2006]158号 |
关于在文化市场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的通知
莆市文[2006]158号
关于在市文化稽查队
实行“三大纪律 八条严禁”的通知
各县区文体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市文化稽查队实行“三大纪律,八条严禁”制度。
“三大纪律”即: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一切稽查按程序。
三、一切执法要秉公。
“八条严禁”即:
一、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向经营者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
二、严禁在家中接待经营者办理公务。
三、严禁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玩牌活动。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在稽查时,不得参与娱乐活动,不准喝酒。
六、严禁向经营者报销票据,不准在非公务活动中以要求优待为目的,向经营者出示稽查证或表露自己身份。
七、严禁为违法单位或个人说情,不准以任何方式妨碍下级文化管理部门公正执法。
八、严禁擅自行动,执行稽查或对场所立项审核时,必须两人以上同往。
请市文化稽查队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贯彻实行。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文化厅、市委林副书记、陈部长、市政府张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