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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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   索引号: PT00122-0801-2009-00176
生成日期: 2009-09-24   主办单位: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权力运行 工作制度   备注/文号: 莆市文〔2009〕150号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

 

 

 

 

 

莆市文〔2009150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莆田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制度》、《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该三项制度自二OO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

 

主题词:行政权力  运行  工作责任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效能办、法制办、市教育局纪检监督室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4印发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范我局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市政府“三定”方案中所赋予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职权。

第三条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权力行使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开的载体:

(一)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

(二)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印制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三)《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四)行政职权统计表;

   (五)行政职权目录;

(六)规范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七)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行意见及流程图。

第六条  在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的条件、所需的材料以及审批的时限。

第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九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十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OO一月一日起施行。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大对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水平,确保权力运行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郑国荣

副组长:罗锦枝、卓培华、杨金远

  员:柳青、张玉应、郑永、刘凌翔、柯凤梅、王文淦

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

第四条  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

(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对需提交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每次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为:组长、分管执法的副组长、案件涉及领域分管副组长和相关科长、执法单位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和法制审查人员。重大、复杂案件和较重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通知情况必须记录,未能参加的必须书面请假。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审核或办案人员汇报。

第七条  审批、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人员未执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决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或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OO一月一日起施行。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合法性,追究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执法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及时纠正。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罚相当;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许可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纠正违法执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执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 3、给于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停止执行职务,或调离执法岗位,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理;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责任人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的分担:()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 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在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私分罚没款或物品的、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 明显减轻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途经:()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经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第十二条 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办理追错案件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OO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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