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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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103-1200-2009-00035 |
| 生成日期: |
200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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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涵江区经贸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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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经贸〔2009〕114号 |
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牲畜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2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生猪屠宰企业拟在涵江城区设置屠宰场1个,其余全为小型生猪屠宰点。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②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③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④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⑤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⑥建立符合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小型生猪屠宰点还应建立相应的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小型生猪屠宰点进点验收制度、小型生猪屠宰点肉品品质检验追溯制度、小型生猪屠宰点台帐管理制度、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请各有关乡镇屠宰企业务必在10月底前按以上要求整改到位。
根据《莆田市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市经贸定点[2009]258号)文件精神,必须于11月底完成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建设工作,12月底完成换证工作。通过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符合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要求和《省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经贸委上报市人民政府换发全国统一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收回原牌证并予以销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