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涵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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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912-3000-2008-00009 |
| 生成日期: |
2008-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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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涵西街道办事处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通知各社区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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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西街办[2008]14号 |
涵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莆政办〔2008〕9号)和《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涵政办〔2008〕9号)的精神,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要在去年宣传贯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我街应急管理工作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普及宣传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减灾能力。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及街道机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报告会、座谈会和机关日常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要进一步组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司法所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应急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要以居委会的“一案三制”建设为重点,抓好基层应急能力保障和综合队伍建设。
(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街道专项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要在2008年上半年编制完成。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在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三)加大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要按照2007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闽政办发明电〔2006〕150号、闽政办发明电〔2007〕54号、117号通知要求,继续抓好火灾隐患、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等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制度防范措施,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类灾害和事故隐患。
(四)认真编制并落实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已经下发,区里正在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任务,结合各自实际修编应急体系规划,确保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领导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要继续把贯彻实施《安全性事件应对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各社区居委会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要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全面推动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街道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二)街道党政办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纪检监察室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将于今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机关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街道党政办公室。
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