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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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115-0200-2008-00051 |
| 生成日期: |
2008-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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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卓玉辉、相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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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国土资[2008]155号 |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建房发生相邻权纠纷信访件的调查情况反馈
涵国土资[2008]155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
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11组村民卓炳荣、方少雄与邻里卓玉辉因建房发生的土地相邻权纠纷一案,经分局监察室及相关人员的多次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本案相关经办人员,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该相邻权纠纷的产生,主要是信访人卓炳荣、方少雄与被反映人卓玉辉三户的土地证确权范围出现部分重叠,具体情况为:
1、卓玉辉户用地情况及存在问题:
(1)用地情况:
被反映人卓玉辉户的用地系是1992年10月以其叔公卓金春户名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建(92)字第008305号;四至为:东以外基距0.5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村道,西以外基距0.5米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水田,南以外墙基距9.5米埕地为界,界外为村道,北以外基距0.5米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水沟。确权用地面积为431.66平方米,建筑占地228.06平方米。经查地籍档案,该户提供的权属来源是:一是江口镇人民政府于1986年4月30日批准给卓玉顺(与卓玉辉系兄弟关系)的《村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面积0.198亩折合132平方米;批准四至是:东至吓丕厝及厕所,西至厕所,南至大路,北至小路。二是原莆田县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4月13日批准给被反映人卓玉辉的《莆田市城乡居民审批表》,批准面积为100平方米;批准四至: 东至翁玉堂厝,西至耕地,南至道路,北至卓玉顺厝。卓玉辉与卓玉顺合计审批面积为232平方米,该户确权发证面积比原审批面积多199.66平方米,于2005年5月16领证时按规定15元/平方米补交罚款费用。
(2)存在问题:
经查阅地籍档案及调查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本宗地档案中没有申请人卓金春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没有卓金春与卓玉顺、卓玉辉的关系证明材料;用地审批手续户主为卓玉顺(132平方米)、卓玉辉(100平方米),却把本宗地确权发证给卓金春;二是经调查,卓金春系解放前出国并旅居马来西亚,因国内没有直系亲属,很少回乡巡亲,档案中也没有卓金春委托办证的委托书;三是本宗地土地证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与现状不相符,房屋现状自北至南进深为7.76米,土地证中宗地图上记载为12.6米,《土地使用权登记现场查勘表》是由当时江口所聘用的临时工张国奇制作,该勘查人早已解聘且不在莆田。经了解多个村民得知,该房屋于1992年初才建成的,而初始调查却是在1990年5月5日,可以推测出卓金春户土地证是在房屋未建成时勘查的,因此会造成土地证记载的内容与现状不符的现象。四是经调查,该房屋自建设完工至今,四周都没有围墙过,只是在九十年代初房屋门前种有果树,其果树与门前杂地产权均归属生产队。因此土地证上记载的埕地缺少土地登记三个要件中的“界址清楚”要件,确认埕地的依据不充分。五是存在申请人不确定现象,只有《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申请人为卓金春与卓文美(又名卓文焕,与卓玉辉系父子关系)两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等内业材料都只写卓金春一个户主,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记载为卓金春、卓文美两户共用。
2、卓炳荣户用地情况及存在问题
(1)、用地情况:
信访人卓炳荣户的用地于2001年8月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用(2001)字第010065号。使用权面积171.60平方米,现状为已扎码1.5米高。经查地籍档案,该户提供的权属来源:一是莆田县土地管理局江口土地所于1994年1月5日批准的《莆田县旧房翻建申请表》(缺少江口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该份审批手续系批准未到位),批准面积191.5平方米,批准四至为:东至路,西至大路,南至弄路2米与翁玉堂共有,北至路。二是江口土地所于1998年4月8日清地期间开具的四张发票(1、15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管理费463元;2、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管理费111元;3、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罚没款1113元;4、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级差地租928元)。该户确权发证面积比审批手续及交费面积(191.5平方米)少19.9平方米,该户于2001年8月29日按规定交纳工本费、登记费、契税领证。
(2)存在问题:
经查阅地籍档案及调查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该宗地于1991年11月立基到现在,现状仍为扎码,缺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先决条件——房屋未建。二是经调查,该宗地来源不属旧房翻建,而是来源于户主于1989年向生产队申请用地,经生产队许可,通过自已出资迁移粪池、电线杆平整而来的。该宗地中的154.4平方米用其母陈丛治旧房面积对抵,按旧房翻建收费认定,37.12平方米按违法用地处罚。但发现交费通知时间为97年12月28日及交费时间(98年4月8日)与陈丛治旧证对抵面积的时间99年12月3日(以陈文裕在陈丛治证号为荔集建(90)字第637号的证书第一页上标注“本证已办理旧房翻建”的时间为据)不相吻合。陈丛治旧房于1993年拆除后至今未建,现状为用条石围护,并由其弟卓炳珍种植蔬菜和木瓜。三是经调查本宗地勘丈者黄文英(当时江口所聘用的临时工),发现《违法用地现场勘察图》中铅笔字是他本人书写的,但四至、用地时间、用地面积是别人用钢笔改过,且图形中的西北角原画有四边形缺角,也是别人用铅笔补上的。(通过询问户主得知,宗地西北角因91年立基时还有一棵电线杆没迁移,为了迁移方便,当时清基扎码时该处没有封闭。后来于92年将电线杆迁移,2006年才围成封闭的。)但是《宗地图》及《权属界址调查表》不是黄文英自已制作的,是内业人员代黄文英签名的。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填表人不是同一人签名,一份是当时所里聘用的临时工李成林签的,一份是当时所里的正式工李映青签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张榜公布栏中的签名也不是陈流行自已写的,是别人代签的。四是《莆田县旧房屋翻建申请表》中江江口所公章与审批时间时(94年)土地所公章不符,即96年未垂直前土地所公章应为“莆田县江口镇土地管理所”而96年以后公章才改为“莆田县土地局江口土地管理所”,因此该审批表中的公章为96年以后补盖的。
3、方少雄户用地情况及存在问题
(1)用地情况:
信访人方少雄户的用地于1999年12月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建(1999)字第012968号,用地面积为135.05平方米,建筑占地111.14平方米。该户土地权属来源是原莆田县土地局于1991年3月10日批准给其母方吓梅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面积85平方米。批准四至为:东至文焕基地,西至田1米,南至国祥,北至金全围墙。经实地调查核实,该户于1991年建房,用地面积为136.26平方米,该户实际用地面积比原审批面积多50.05平方米,于2000年8月2日领证时按规定60元/平方米补交费用。
(2)存在问题:
经查阅地籍档案及调查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权源材料不齐全,因为只提供《莆田县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复印件,原件下落没作说明;二是方吓梅与方少雄关系证明书是在2000年4月14日开具的,但《使用土地更改户名申请表》江口所工作人员陈流行作为调查员见证时间为2000年元月5日,并盖有江口土地所公章,时间上混乱不清。三是《野外勘丈草图》是由临时工黄文英自已绘制的,但《宗地图》及《权属界址调查表》不是他绘制和填写的,却由内业人员代黄文英签名,《地籍调查表》中的土地调查员意见一栏和《土地登记申请书》中的初审意见栏都不是陈流行自已签名的,是别人代签名。四是本宗地南向前确权为埕地,实为村道。
从以上调查初步得出结论:
一是当时土地权属登记以立基登记,没有按建房竣工后登记或竣工后复核登记是造成权属登记面积与现状不符的主要原因。
二是内业人员代外业调查人员签名,临时工代正式工签名,造成本应互相审核把关、互相监督的规定流于形式。
三是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对权属登记要件(如四至、签名、权属来源)把关不严造成登记即成事实,却与实际不符,引发纠纷。
四是过去江口镇统一实施村改,没有按旧房就地翻建,由镇村统一安排翻建,造成异地翻建与土地证规定面积、地点不符。
附件一:调查笔录
附件二:关于卓炳荣、方少雄与卓玉辉三方的宗地图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国土分局
200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