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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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115-0200-2008-00049 |
| 生成日期: |
200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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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卓炳荣、方少雄、卓玉辉 相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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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国土资[2008]144号 |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关于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卓炳荣、方少雄反映因邻里卓玉辉
建房发生相邻权纠纷信访件的调处情况反馈
涵国土资[2008]14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11组村民卓炳荣、方少雄与邻里卓玉辉因建房发生的土地相邻权纠纷一案,经分局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多次深入现场调查、调解,现将调处情况反馈如下:
该相邻权纠纷的产生,主要是信访人卓炳荣、方少雄与被反映人卓玉辉三户的土地证确权范围出现部分重叠,具体情况为:
1、被反映人卓玉辉户的用地系是1992年10月以其父卓金春户名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建(92)字第008305号;四至为:东以外基距0.5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村道,西以外基距0.5米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水田,南以外墙基距9.5米埕为界,界外为村道,北以外基距0.5米滴水线为界,界外为水沟。用地面积为431.66平方米,建筑占地228.06平方米。该户土地权属来源是:一是江口镇人民政府于1986年4月30日批准给卓金春三儿子卓玉顺的《村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面积0.198亩折合132平方米。批准四至是:东至吓丕厝及厕所,西至厕所,南至大路,北至小路。二是原莆田县土地局于1988年4月13日批准给被反映人卓玉辉的《莆田市城乡居民审批表》批准面积为100平方米。批准四至: 东至翁玉堂厝,西至耕地,南至道路,北至卓玉顺厝。经实地调查核实,该户于1987年建房,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是126.95平方米,与土地证中记载的不相符,即实际房屋现状与土地证上的宗地图不相吻合(具体见附图)。该户确权发证面积比原审批面积多199.66平方米,于2005年12月领证时按规定补交费用。
2、信访人卓炳荣户的用地于2001年8月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用(2001)字第010065号。使用权面积171.60平方米,现状为已扎码1.5米高。该户的土地权属来源:一是旧房陈丛治(卓炳荣母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荔集建(90)字第0063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54.40平方米,其中独自用地面积121.34平方米,分摊面积33.06平方米)。其四至为:东:(1)与陈金荣同墙,墙中心线为界。(2)以外墙基外0.50米界,界外是空什地。西:(1)以外墙基为界,界外是村道。(2)与刘和美同墙,墙中心线为界。(3)以埕地沿为界,外是刘和美外墙基。南:(1)以埕地沿为界,界外距2.00米是卓炳辉宅基地。(2)以外墙基为界,外距0.85米是卓家骏外墙基。北:以外墙基外0.50米为界,界外是空什地。二是莆田县土地管理局江口土地所于1994年1月5日批准的《莆田县旧房翻建申请表》(少江口镇人民政府盖章,该份审批手续系批准未到位),批准面积191.5平方米,批准四至为:东至路,西至大路,南至弄路2米与翁玉堂共有,北至路。三是江口土地所开具的四张发票(1、15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管理费463元;2、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管理费111元;3、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罚没款1113元;4、37.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级差地租928元)。四是1989年12月4日的拆迁粪池款1200元的收据。经实地调查该户土地使用现状为扎基1.5米高。陈丛治的旧房于1993年10月拆除后至今未建,现状为用条石围护的空闲地,面积185.67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蔡文寿围墙;西至陈嘉棋外墙基;南距1.5米是卓腾骏外墙基;北至距1米为卓炳珍住宅外墙基;距1米为卓文腾住宅外墙基,现该用地由陈丛治的儿子使用。
3、信访人方少雄户的用地于1999年12月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其土地证号为荔集建(1999)字第012968号, 用地面积为135.05平方米,建筑占地111.14平方米。该户土地权属来源是原莆田县土地局于1991年3月10日批准给其母方吓梅的《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面积85平方米。批准四至为:东至文焕基地,西至田1米,南至国祥,北至金全围墙。经实地调查核实,该户于1991年建房,用地面积为126.26平方米,该户实际用地比原审批面积多41.26平方米,于200 年领证时按规定补交费用。
因被反映户卓金春的儿子卓玉辉、卓玉顺、卓玉明三兄弟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要在主房前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内的埕地上基建,引起相邻权争议和排水排洪管道以及村道纠纷。该纠纷发生后, 江口国土资源所于2007年11月25日向卓玉辉三兄弟发出了停止基建通知书,明确告知建房户在目前三方的相邻权纠纷未化解前不得基建,并纳入重点执法监察跟踪范围。
鉴于信访人卓炳荣、方少雄与被反映人卓玉辉三兄弟的相邻权纠纷结怨较深,经分局多次召集纠纷三方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我分局根据《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该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存在的重叠现象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已告知该纠纷三方:
1、纠正卓炳荣的土地权利证书[荔集用(2001)字第010065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1)应退还重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约18平方米)归卓金春使用,排水排洪管道的走向应有利于排洪、排水,可以考虑从卓金春的土地确权范围经过;(2)作为补偿,在卓炳荣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的东向18平方米划给卓炳荣使用。
2、可以考虑将信访人卓炳荣的土地使用权调整到其母亲陈丛治的原1993年10月被拆除后至今未建房,现状为用条石围护的空闲地,土地面积185.67平方米。(因为陈丛治的另外三个儿子都有住房)。
3、更正信访人方少雄的土地权利证书[荔集建(1999)字第012968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的相邻四至,更正后的四至:东至卓金春埕地; 西距3.00米是村道;南至村道(埕地);北至村道。
4、更正被反映人卓玉辉其父卓金春的土地权利证书[荔集建(92)字第008305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1)应退出重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约5平方米)归方少雄使用,但方少雄应当按住宅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卓金春适当的经济补偿。(2)与卓炳荣重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范围(约18平方米)归卓金春使用,排水排洪管道的走向应有利于排洪、排水。
目前,该相邻权纠纷我分局将按照上述纠正意见,进一步协调化解。
附件一:关于卓炳荣、方少雄与卓玉辉三方的土地纠纷调查情况表
附件二:关于卓炳荣、方少雄与卓玉辉三方的宗地图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