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国土资综[2008]298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339号批准的涵江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萩芦镇洪南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2798公顷。本期拟征收萩芦镇洪南村集体土地3.2798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公顷) | 前三年平均产值(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1 | 萩芦镇洪南村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 | 3.2798 | 1.8 | 2.7 | / |
二、青苗补偿标准:(无)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2001]13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偿费 (万元) | 青苗补偿费 (万元) | 地上附着物 (万元) | 合 计 (万元) |
1 | 萩芦镇洪南村 | 8.8555 | 0 | 0 | 0 | 8.8555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反映。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日内,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有权以书面形式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莆田市国土资源涵江分局申请听证。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人:涵江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房屋拆迁事务部 方文贵 联系电话:3583800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