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补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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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PT04209-0800-2008-00009 |
| 生成日期: |
200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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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 |
| 内容概述/关键字: |
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对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请具备有关规定的用海者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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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涵海渔〔2008〕37号 |
关于补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涉海乡镇: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其海域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予以补偿。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予补偿”的要求,至2008年10月31日止,我区如果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但未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今后将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请具备上述情况的用海者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申请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申请领取的,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用海者自行承担。请各乡镇海管部门务必将本通知及时送达所有涉海的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并做好送达记录。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