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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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涵江区实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PT04209-1200-2008-00005
生成日期: 2008-05-05   主办单位: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
内容概述/关键字: 为加强海洋资源养护,做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市局《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特制定《涵江区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   备注/文号: 涵海渔〔2008〕27号

关于印发涵江区实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涵江区实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涉海乡镇,办属各单位:

为加强海洋资源养护,做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省、市局《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特制定《涵江区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涵江区实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8142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时间、区域和对象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

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112时至8月1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作业。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开始之前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停泊,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

(三)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区域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行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港。

(四)所有渔业船舶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类型作业生产。

(七)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九)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成立伏季休渔监管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2008年度我区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领导和协调,区政府成立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办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海洋与渔业办主任为副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工商局、台办、边防所、涉海乡镇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林德兴兼任。沿海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伏休监管方案,并把领导小组名单及监管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是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沿海各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老大之间要签订目标任务和责任明确的责任状。要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将伏休监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对发生渔船违规的,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生群体性违规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沿海各乡镇应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伏季休渔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重点宣传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伏季休渔的规定,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陆上严防,港口把守

1、公开休渔渔船名录。伏休前,区海洋与渔业办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将本辖区的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详细的示意图,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粘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同时,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确保随时能找到休渔渔船的船主和船长。

2、集中管理休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伏休前,边防部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以及村(居)委会要协助区海洋与渔业办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

3、实施渔船动态管理。区海洋与渔业办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建立上下紧密联系的报告制度,保障海上应急安全通讯,随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同时,应协调乡镇、村,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施监管。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要定人实施在效监控。

4、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区海洋与渔业办、工商行政等部门,要组织对油库、冷库、渔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在休渔期间非法销售捕捞渔获物,违法向休渔渔船供油、供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伏休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涵江区伏休举报电话:3587111。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和精神奖励。

(四)海上严查,依法严处

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出动渔业执法舰艇,加强对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联合边防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海上联合行动,加强海上巡回检查。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给合伏休管理,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伏休期间,沿海各乡镇所属船艇要服从区伏休领导小组统一调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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