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涵价〔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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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2008年度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职业中专学校:
根据莆田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莆教〔2008〕监7号)和《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0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8〕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2008年度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通知如下:
一、认真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或专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福建省中小学校收费票据》,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
二、学生用书,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课本费的收支情况,每学期末按实际征订课本数据实结算。
三、学生保险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与入学注册收费挂钩,严禁学校参与或变相参与推销保险活动。
四、借读费按闽教综〔2004〕37号、择校费按闽价费〔2007〕291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校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投招标价格,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学校范围内。
五、各校应加强对学生代办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六、严禁学校擅自增设项目向学生收费或收取已明令取消的代办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其它部门、单位不得在学生注册时“搭车收费”。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一 涵江区200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二 涵江区2008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项目及标准
表三 涵江区2008年秋季各有关中小学、职专住宿费标准
莆田市涵江区物价局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
区农监办、区纠风办、区审计局,区有关领导。存档